因为《延禧攻略》,爱奇艺把字节跳动告上了法庭……

近日,被称为“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的《延禧攻略》短视频算法推荐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开庭。

平台将用户“二创”的影视短视频,通过算法推荐给其他用户,到底算不算违法?

近日,被称为“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的《延禧攻略》短视频算法推荐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开庭。

一审中,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截取自《延禧攻略》的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且播放量高,伤害了爱奇艺公司享有的对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字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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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字节公司辩称,涉案短视频由用户自行上传,字节公司仅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服务,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主观过错。

但一审法院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字节公司具有充分的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其众多头条号用户大量的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知道情形。

且字节公司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尚未达到“必要”程度。法院一审判决字节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万元,共计200万元。爱奇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过低,不足以弥补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改判支持爱奇艺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短视频平台的崛起,平台相应注意义务及责任的承担等法律问题逐渐凸显。记者注意到,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纠纷的法院,近日发布了该院对从2018年9月9号建院到今年2月底期间受理的2800多件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调研情况。

数据显示,近6成案件中的起诉主体和被诉主体一方或双方,都为长短视频平台。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因短视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且易被反复搬运,导致短视频侵权主体过于分散和隐蔽,权利人往往更倾向于起诉短视频平台,且往往针对同一短视频平台内不同用户上传的侵权短视频,向短视频平台提起批量诉讼,诉讼主张短视频平台对侵权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目前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平台多会以避风港原则,主张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试图推卸己方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姜颖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短视频平台参与内容创作和传播的程度,短视频平台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短视频平台的性质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可以认定短视频平台是否明知的主观状态。

而随着短视频行业的不断发展,短视频平台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对其注意义务的认定也正在产生影响。当前在混业经营的新模式下,不少短视频平台既为短视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也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

“例如短视频平台,通过制作短视频模板、建立音乐曲库等方式,为短视频创作提供素材;与MCN机构开展广泛的合作,直接或间接对短视频用户及其内容创作发生影响;通过算法推荐、付费推荐等方式深度影响短视频的传播活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等等。”姜颖认为,“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内容的控制力和影响力逐步增强,其注意义务亦应予以相应增加”。

姜颖建议合理确定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及民事责任,推动短视频产业规范健康发展,“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当加强监管。强化平台对于侵权属性明显、平台控制力较强、平台直接获益等类短视频的监管义务。

同时加强对平台用户的监管,对于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应当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有效,避免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也应当成为连接作品权利人与使用人的纽带,有效整合音乐图片视频等资源构建先授权、后使用、再付费的著作权授权分发体系,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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