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网络主播税收征管?

建议“规范核定征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澎湃新闻 彭艳秋 | 02/21 00:19 | 阅读: A+

2月18日下午,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承办的第22届“中国财税法学前沿问题高端论坛”通过线上方式召开,主题为“网络直播课税的法律与政策问题”。

建议“规范核定征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此次论坛发布了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完成的题为“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法律适用与征收管理”的专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对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适用与征管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提升网络直播行业税法适用与税务征管的确定性,出台纳税安全服务手册,辅以涉税风险短信提示、不定期税收风险防范辅导会等形式,为直播从业人员的自查自纠提供专业指导;同时,落实直播行业税收管理的案例指导机制,向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全面展现执法逻辑。

第二,明确网络直播收入的法律属性及征税规则。直播从业人员可以独立提供个人劳务,也可成立商事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法律赋予的经济自由。在判断直播收入的性质时,应以法律关系作为基础,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以及交易内容,辅之以经济实质的审查。

第三,审慎看待纳税人转换收入形式的行为,合理认定行为的违法属性。虽然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之间存在着差异,但是税收负担孰轻孰重,需要结合具体实际。在处理转换收入形式的问题时,应依据事实和证据,对照税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偷税与避税行为。

第四,规范核定征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于收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头部主播,倡导其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事主体,规范建账,依据经营所得征税并且严格落实查账征收。对于未达收入数额的直播从业人员,可探索简便高效的管理方式,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关于平台直播收入的法律属性与税收待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指出,平台主播收入最基础的问题是所得性质的界定。要透过其形式看实质,把经济事实涵摄于课税要件的课税事实,准确适用税法。在立法层面,网络主播收入的所得定性不清与我国未将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有关。他还提出,经营所得是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结合,但在平台经济模式下,经营所得中的资本要素比重逐渐减少,未来的立法与学术研究应该有所回应。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提出,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主播的类型和直播行业的业务模式变得多种多样,主播收入也存在广告收入、打赏收入等多种来源,其税务处理因此变得复杂。因此,一方面,应结合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辨别主播收入的税法性质,准确适用税法,另一方面,还是要区分主播类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头部主播严格监管,对普通主播仍有必要简便从事。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认为,界定直播收入的起点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播活动实质是多种行为的交织,需要各方面的人来配合。另一方面,直播活动可能包含推销、表演、游戏等在内,表现为综合性活动。不同类型的活动,其收入性质未必相同。叶永青提出,判断所得的性质要回归到经济本质,透过法律形式考虑其背后的经济内容。在经营所得的判断方面,实质的判断在于有无资本设备投入和人力资源投入,包括考虑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因素。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段晓红也聚焦于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区分,她提出,在判断所得的基本属性时,应基于合同提供的具体信息,全面观察交易事实。经营所得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的收入,来源于生产经营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经济行为。如果只是基于本人的劳务提供,没有借助资本、设备和其他人力资源,这种网络主播收入不足以构成经营所得。 

关于平台直播收入的税务管理与纳税遵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提出,平台直播收入的税收征管问题与所得定性相关联,其制度根源在于,税法对不同所得设置不同的税率。因此,应从根本上将个人所得税全面改为综合征收模式,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在税收征管方面,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平台信息报告义务、规范核定征收、清理税收洼地等措施加以完善。朱大旗特别指出,在税收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平台直播行业应采用包容审慎态度,保护纳税人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主张,第一,平台直播是国家支持的新业态,税收征管应符合政策目标,对平台直播行业持包容态度;第二,平台直播的种类和经营模式越来越多,应简化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协调民法和税法的关系;第三,平台直播的经营模式并未超越传统征管的框架,以票控税仍可以实现征管目的;第四,税法应规定平台信息披露义务,强化税收征管;最后,平台直播税收征管还涉及竞争法、财政法。这些问题相互关联,需要综合解决。

针对实务中发生的平台直播收入税法适用纠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朝晖提出建议:第一,税务机关应该尊重平台主播自由选择商事活动组织形式的权利。第二,税法应明确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界限。第三,核定征收是导致平台主播少缴税款的主要原因。只要纳税人依法申报,核定征收一经作出,税务机关不宜轻易否定。第四,要尊重平台和主播的协议安排,平台依法代扣代缴,不应承担过重的责任。最后,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税法和政策的宣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黎江虹提出,为应对数字经济的发展,《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必要增加税额确认制度。针对税收司法中缺乏“事实审”,仅进行“法律审”的司法虚置现实,税额确认制度还具有正向作用,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黎江虹提出,可通过事先裁定等事前达成契约的方式,应对新业态下出现的新应税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张怡表示,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税收征管涉及一个关键词“模糊”:科技快速发展导致的认知层面之“模糊”,传统理论、经验无法适用导致的实践层面之“模糊”,法律滞后导致的规则层面之“模糊”。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在认知层面对于平台直播行业要采取宽容态度;其次,要强化实践研究,获取第一手资料,而不是纸上谈兵;最后,针对传统知识和经验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结合先进的科学技术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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