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红高粱》被诉侵权案一审宣判:不构成剽窃或抄袭

1月5日,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件信息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定《红高粱》不构成对《红盖头》的剽窃或抄袭。

电视剧《红高粱》被诉剽窃《红盖头》剧本一案终于一审宣判。1月5日,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件信息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定《红高粱》不构成对《红盖头》的剽窃或抄袭。

公开资料显示,因认为《红高粱》剽窃了《红盖头》的内容,金百星影视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出品方山东卫视、青岛凤凰影视、乐视花儿影视以及该剧制片人、音像制品销售商等多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在全国主流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元及相应维权损失。

法院经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方法及鉴定意见依据等方面后,判定《红高粱》不构成对《红盖头》的剽窃或抄袭,并未侵犯金百星影视就《红盖头》享有的著作权,本案八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尚未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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