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延禧攻略》相关图片76张,公众号被判赔近13万

欢娱公司是电视剧《延禧攻略》的著作权人,对公众号“石兴凯”未经许可使用电视剧《延禧攻略》的海报1张、剧照16张、剧集截图44张、现场照片15张的行为,索赔30万。

—提要—

近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石兴凯美容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做出判决,认为微信公众号“石兴凯”未经许可在多篇文章中使用电视剧《延禧攻略》剧照及剧集截图76张进行宣传,侵害了欢娱公司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赔偿127200元。

—钩玄—

欢娱公司是电视剧《延禧攻略》的著作权人,对公众号“石兴凯”未经许可使用电视剧《延禧攻略》的海报1张、剧照16张、剧集截图44张、现场照片15张的行为,索赔30万。

关于赔偿额的计算方面:

被告抗辩,其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没有获取经济利益,每篇文章大概200到300的阅读量影响有限,大部分是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点赞与阅读。

但法院认为石兴凯美容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得欢娱公司失去了通过授权获得合法收益的机会。最终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额。

由此可见,本案中“阅读量不高”和“没有获利”不构成公众号经营者可免除赔偿责任的合理抗辩理由。

—判决原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83民初4302号

原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淋,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石兴凯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回、王惠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娱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石兴凯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兴凯美容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欢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淋、黄亚男,被告石兴凯美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回、王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主张

欢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石兴凯”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包含合理费用);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国内知名的影视文化公司,制作出品了大量优秀影视作品,包括近期热播剧《延禧攻略》。原告作为《延禧攻略》影视作品出品方,经合法授权,对所涉影视作品及作品各类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剧名、剧照、海报、剧集截图等内容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该剧自2018年开播以来,网络点击率极高,引发了媒体广泛报道和关注,在观众中影响极大。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石兴凯”(该微信公众号由被告实名认证)上,未经原告许可在多篇文章中使用剧照及剧集截图等近76张进行商业宣传,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剧剧照、剧集截图等享有的著作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是侵权微信公众号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庭审中,欢娱公司认可石兴凯美容公司已停止使用涉案剧照及剧集截图等,故当庭撤回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即撤回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的诉请。

被告答辩

石兴凯美容公司在当庭答辩称,

一、被告涉案的三篇公众号文章均系转载来自于三个不同的公众号,且在主观上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没有用于自有产品的商业宣传也没有通过公众号文章获取任何的经济利益没有主观侵权的故意。

二、被告的公众号阅读量被告公众号的阅读量并不高根据原告出具的证据显示,每一篇大概也是在200到300左右的阅读量影响有限,大部分是由被告的工作人员内部进行这个点赞和阅读。

三、原告主张的侵权损失没有合理的依据。被告在转载的三篇公众号文章中,没有做任何的歪对原告的影视剧没有做任何的歪曲和丑化,仅仅是对该剧的制作和考究进行了称赞。这种行为不会对原告的电视剧推广宣传产生任何的负面影响,因此原告所称的巨额损失并不存在。

四、被告所转载的三篇公众号文章都是在时尚芭莎、时尚COSMO、她读等有非常大影响力的公众号进行的转载和复制,上述公众号对于涉案的电影剧、电视剧剧照、图片进行了再创造和整合。在公众号中的描述对象是如何对眉毛进行化,称赞演员聂耳的演技以及对于化妆品的推荐;在上述公众号中已经使用涉案的剧照进行了再创造,是涉案三篇公众号文章的著作权人,如被告的转载行为有侵权嫌疑,那应由三篇公众号文章的原创人提起诉讼,被告在本案中并无主观过错,转载的文章和图片并非是由原告官网或者是公众号所提供,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另被告已断开链接,删除了涉案相关文章。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欢娱公司系电视剧《延禧攻略》的制作单位,本剧全球版权归欢娱公司、上海瑆玥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瑆玥公司)所有。2018年4月4日,瑆玥公司出具授权书、权利声明,瑆玥公司仅按投资比例享有该剧成片的著作权,其他著作权均授权或归由原告享有,并经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公证。

2018年11月12日,原告员工李德帅、李响出具《版权确认函》,确认《延禧攻略》全部海报的著作权自制作完成之日起均归欢娱公司所有,本人仅享有署名权,欢娱公司有权行使其他相关的一切著作权权利及维权权利。同日,欢娱公司专职摄影师杨峻峰,剧照师武凯强、宗禹、吴鸿利分别出具《版权确认函》,确认《延禧攻略》全部剧照的著作权自制作完成之日起均归欢娱公司所有,本人仅享有署名权,欢娱公司有权行使其他相关的一切著作权权利及维权权利。

2018年12月25日,欢娱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欢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对其携带的手机进行相关检查后,使用手机进行操作,解锁手机触击微信图标并登录微信,查看“我”-“设置”-“关于微信”界面;进入“通讯录”,以“石兴凯”为关键词搜索,查看搜索结果中“石兴凯”公众号的主体“深圳市石兴凯美容有限公司”信息(见公证书附件第6页右图至第10页右图)。在“全部信息”中以“延禧”为关键词搜索,并查看相关文章(“美人计延禧妃嫔的七夕攻略,你GET到了吗?”、“延禧攻略活了柳叶眉!”、“《延禧攻略》大结局,教妃子演妃子,双耳老师真skr人才!”),对相关显示界面截屏(见公证书附件第11页左图至第53页右图),结束操作。2019年1月7日,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过程出具了(2018)沪闵证经字第3449号公证书。在上述公证书中,被告“石兴凯”公众号使用的图片,海报一张,剧照16张,剧集截图44张,现场照片15张。上述页面展示的海报、剧照、剧集截图经比对,与原告提交的光盘海报、剧照、剧集截图内容一致(其中有1张海报为部分使用),现场照片亦属涉案剧的拍摄素材(拍摄花絮)。

欢娱公司支付公证费700元。欢娱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律师费票据,但有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涉案电视剧《延禧攻略》自2018年7月开播后,取得较高收视与播放量,有众多的媒体进行报道,并获取了一些奖项。上述情况,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委托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13950号公证书。

另查明,石兴凯美容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0元,成立日期2005年7月27日,核准日期2017年3月6日,经营范围:保健按摩、美容服务(不含医疗美容)。

欢娱公司曾于2018年8月13日向案外公司授权使用电视剧《延禧攻略》海报一张、剧照三张,用途为商业使用,授权费用为216000元。对于该合同欢娱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委托上海市闵行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9)沪闵证经字第1978号公证书。

经对比,微信公众号“时尚COSMO”于2018年8月17日发布的“美人计延禧妃嫔的七夕攻略,最甜的竟不是卫龙cp”一文,与被告同日在“石兴凯”公众号发表的“美人计延禧妃嫔的七夕攻略,你GET到了吗?”一文相对比,两者之间的标题名称、部分文字不相一致,其余内容大体一致。微信公众号“她读”于2018年8月2日发布的“延禧攻略柳叶眉火了?根据脸型找对眉形才重要”一文,与被告在2018年8月3日在“石兴凯”公众号发表的“延禧攻略活了柳叶眉!”一文相对比,两者之间的标题名称、部分文字不相一致,其余内容大体一致。微信公众号“时尚芭莎”于2018年8月26日发表的“《延禧攻略》马上大结局,可我还想多看一眼双耳哥哥!”一文,与被告2018年8月27日发表的“《延禧攻略》大结局,教妃子演妃子,双耳老师真skr人才!”一文相比双,两者之间的标题名称、部分文字不相一致,其余内容大体一致。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延禧攻略》电视剧片尾截图、(2018)沪新虹桥证经字第172号、第173号、公证书、《版权声明》、《版权确认函》、(2018)沪闵证经字第3449号公证书、(2018)沪徐证经字第13950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涉案图片(海报、剧照)底稿光盘、(2019)沪闵证经字第1978号公证书,被告提供的微信公众号时尚COSMO、时尚芭莎、她读文章各一份(打印件)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为《延禧攻略》电视剧以及相关剧照、海报、剧中人物截图、以及拍摄素材(拍摄花絮)的著作权人之一,其他相关权利人瑆玥公司出具权利声明,瑆玥公司仅按投资比例享有该剧成片的著作权,其他著作权均由原告享有,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石兴凯美容公司未经欢娱公司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石兴凯”上多篇文章的宣传中使用了涉案电视剧作品中的海报1张,剧照16张,剧集截图44张,现场照片15张,侵犯了欢娱公司涉案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得欢娱公司失去了通过授权使用方式获得合法收益的机会,石兴凯美容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石兴凯美容公司提出其使用是合法使用,发表的文章系转载于其他微信公众号,相关著作权属于受转载的微信公众号,且未对欢娱公司造成损失的辩解,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赔偿损失的关数额,欢娱公司主张赔偿300000元(包含维权合理费用),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委托律师出庭)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215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700元,合计127200元。石兴凯美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石兴凯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15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700元,合计127200元;

二、驳回原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677元,被告深圳市石兴凯美容有限公司负担4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力钢

人民陪审员  许向萍

人民陪审员  麻月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曹 倩

代书 记员  孔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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