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翻译国外网站内容,怎么才算合理使用

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的视野越来越开阔,获得各种信息也变得更为便捷。很多新闻媒体除了报道身边的新闻外,还会从一些国外的网站找相关的文章进行翻译后发。

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的视野越来越开阔,获得各种信息也变得更为便捷。很多新闻媒体除了报道身边的新闻外,还会从一些国外的网站找相关的文章进行翻译后发表,希望能让更多人了解世界各国发生的事,以及对事情的看法和不同观点。

那么摆在记者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所翻译的文章中并不都是简单的时事新闻,那么记者在对相关报道进行翻译时,是否需要获得原作者同意?如果找不到原作者,又该如何进行翻译才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呢?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对此进行了解释。

根据报道性质来判断其是否侵权

对于记者能否翻译国外网站中的相关文章,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清表示,这要根据“相关报道”的不同性质来处理。

首先,“相关报道”若属于“时事新闻”,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记者当然可以不经许可而翻译出版。其次,“相关报道”若不属于“时事新闻”,比如属于“新闻综述”“新闻评论”等含有记者自身独创性表达的文章,则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属于“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如果是,还要根据这些文章的出版形式和中国记者拟使用的媒体形式再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传统媒体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版。

如果属于传统媒体型文章,在无不许刊登或播放的事先声明的情况下,则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合理使用规定而在同样的传统型媒体上予以刊登或播放。如果属于网络版,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的合理使用规定,在网络媒体上使用“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即不能使用“关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则进一步解释说,在创作过程中,翻译外国作品供本人创作时参考是常见的现象,这种翻译只要没有进行大范围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也并未侵犯著作权,属于个人学习和欣赏的著作权例外范畴。但如果将他人作品原封不动地放入自己作品中,然后发表或以各种方式传播,那就会被视为侵权行为。

符合三种情况可构成合理使用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记者翻译国外网站中的作品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原则?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告诉记者,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记者来说,只有符合下面三种情况才能构成合理使用:

一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三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因此,如果记者借鉴国外网站中的作品,将翻译行为形成创作行为,也就是将该作品翻译行为上升为借鉴创意要素的再创作,这应该是不侵权的合理使用行为。

“无传播则无权利,这反映了《著作权法》的一种立法平衡,既要激励创作,又要促进传播,尽可能地实现知识效用的最大化。”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邱治淼说。他认为新闻翻译则具有更深层的意旨,尽可能快速及时地将大众关注、需要的信息传递给受众。

这里面涉及版权保护与信息流通、获取授权与交易成本以及侵权使用与合理使用等众多需要厘清的问题。就版权保护与信息流通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做出了第一次取舍,即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也就是说,新闻翻译者对域外报道的单纯事实性消息的摘译、选译或解释性翻译,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豁免。

就获取授权与交易成本而言,邱治淼认为即便翻译者想事先通过作者获得授权,在很多情况下其实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及时达成的。这涉及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的翻译使用问题。如果事先未获得授权而翻译肯定构成侵权。

但要获得授权,不光是经济成本高昂,而且时间成本也是新闻工作者难以承受之重。就侵权使用与合理使用而言,对于非经法律训练的新闻工作者而言,区分二者比较困难,但进行一些技巧性训练必不可少。譬如,在使用域外新闻作品实质性部分或具有独创价值的部分时尽可能少用或压至最低必要使用量为宜。

对于同一报道的多条新闻,可以进行优化组合,从写作视角、行文节奏、内部架构、遣词造句、文法风格等诸方面进行有意识的调整与再创作,以最大限度地保持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翻译报道的独创性,尽可能使侵权风险降至最低。同时,要标明来源与出处,在寻找作者而不得的情况下尽量保留搜寻证据,这样在将来发生纠纷时,在合理补偿作者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故意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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