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出炉,“电视剧行业标准化建设”连落三棋

近期电视剧网络剧领域连续实施、出台3项“行业规范”,为推动行业稳健前行、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

电视剧网络剧行业持续加强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深入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

自去年9月中宣部印发通知部署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以来,多部门协同发力、重拳出击。广电总局加大监管力度,从严从实、标本兼治,通过印发通知、组织座谈、约谈重点机构等,多措并举涤浊扬清,着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文娱领域综合治理,既要加强源头治理,又要做到全链条覆盖;既要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又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为此,相关部门不断强化网络视听行业的标准化建设与管理,近期电视剧网络剧领域连续实施、出台3项“行业规范”,为推动电视剧网络剧行业稳健前行、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

4月1日,广电总局发布的《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正式实施。4月26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布《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就制片人职责、安全与保障、劳务报酬等一一细化。5月7日,两协会联合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对演员片酬、纳税、艺德、作品署名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化指导。

《“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期间,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规范化、制式统一的片酬合同示范文本,在电视剧行业推广使用。《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有利于加强演员片酬管理、遏制高价片酬、防止偷逃税,有利于规范电视剧网络剧市场经营活动,加强制作机构、演员、经纪人、经纪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对于建设高标准电视剧市场体系,推动“十四五”时期中国电视剧网络剧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牢牢把好导向关、内容关、人员关、播出关、片酬关、宣传关,系列规范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更是有效廓清文娱领域风气,积极引领向上向善社会风尚的切实举措。

《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明确:

片酬——再次强调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演员总片酬的30%。

纳税——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需明确片酬支付方式和演员片酬金额,明确税前收入。

各方应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依法纳税、代扣代缴义务等法定义务,演员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自行申报纳税。

支付方式——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

反商业贿赂及反洗钱——任何一方均不得将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掩饰、隐瞒、转化等方式,实施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艺德——演员方应保持良好、健康的社会形象,如因演员方违法失德行为导致该剧制作、发行、宣传、评奖遭到社会公众抵制等情况,甲方(片方)有权向演员方主张违约责任。

署名——演员方如约完成本合同所有工作后有权于该剧中署名,需依据总局发布的《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在合同中指明丙方(演员)在该剧的署名方式、顺序、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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