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专业配音成本从演员片酬中扣除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与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共同制定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正式对外发布。

5月11日,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正式对外发布。

关于配音工作,其中明确:如演员方无法按照甲方要求(未能按时配音或配音质量欠佳等)完成配音工作的,演员方同意甲方有权为演员方出演角色选择专业配音进行配音,相应成本(如配音酬金、差旅、食宿)由演员方承担,或在支付给演员方的片酬中予以扣除。

此外,演员还需按照要求进行该剧的宣传活动,以及对该剧进行补拍时需予以配合完成。

5月7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曾披露了对演员的酬金形式,其中提到,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

原文如下: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与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共同制定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正式对外发布,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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