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视剧的版权发行/授权合作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被授权方超授权范围/超授权期限的情形,此时可以讲违反合同约定,也可以讲构成侵权。
此时版权授权方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一、基本案情
某影视公司与某电视台就某电视剧签署了《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约定了将电视剧首轮上星后地面频道的播映权有偿转让给某电视台2年,合同到期后,影视公司发现该该电视台仍在播放电视剧。
影视公司该如何向电视台主张权利?公司内部产生了几种不同的意见:
A说电视台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B说电视台超出了授权期限,未经出品方授权擅自播放,应承担侵权责任。
C说应分别追究电视台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D说只能择其一追究电视台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到底是哪种说法对呢?
二、张春杰律师解析
该如何向对方主张权利,是个诉讼策略问题,关系到影视公司维权的成本、收益以及推进的困难度、成功的概率。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影视公司作为权利人,可以且仅能选择其一要求电视台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三、选择其一后,还能再改吗?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处理。
1、不能更改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的。根据同一事件不再理的原则,对同一事件法院是法院不会重新受理,更不可能作出两份判决的,同时《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当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只能主张其一。
在诉讼中,只能依据一项请求权提起诉讼,如果该项诉讼请求被驳回,也不能再依据另外一种请求权提起诉讼。因此,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应当慎重选择。
2、可以更改的情形:
(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做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在法院判决前撤诉的,在程序上视为未起诉,可以另行选择起诉。
四、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影视公司作为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作为权利人有权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具体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要综合各种因素、权衡利弊之后做出有利的选择。
二者在所依据的法律、赔偿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条件、赔偿标准、诉讼管辖等许多方面有较大区别,因此在起诉前究竟提起何种诉讼应谨慎对待。
二者的区别简述:
1、法律依据不同。
除了要依据《民法通则》、《民法典》外,违约之诉还要依据《合同法》,侵权之诉主要依据《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2、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不同。
提起违约之诉,可以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但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请求。
提起侵权之诉,可以要求赔偿各种财产损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3、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可能不同。
因为违约人和侵权人有时并不一致,也就是说侵权人并不一定是违约人,违约人也不一定是侵权人,侵权诉讼只能对侵权人提出,违约诉讼只能向违约人(必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不同的承担责任对象,其履行能力也就不同。
如侵权方系合同相对方以外的主体的,哪怕是其关联公司,也只能向侵权方提起侵权之诉,而不是违约之诉。
4、赔偿标准有区别。
如之前合同中约定2年版权授权费为1000万元,实际电视台版权使用期限是3年的,影视公司可以主张违约损失是500万元。
而在侵权之诉中,被侵害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侵权人除了应赔偿被侵权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5、对律师费的支持不同。
在违约之诉中,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律师费,法院一般不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在侵权之诉中,原告可以将律师费作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而判决侵权方承担。
6、此外,诉讼时效、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范围也存在区别。
诉讼有许多技巧,法律更是赋予了当事人很多的选择,在遇见此类法律问题时,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或直接聘请专业人士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