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一审宣判 法律专家解读案件

据统计,微信小程序目前已经覆盖超过200个细分行业,服务超过1000亿人次用户,年交易增长量超过600%,创造了超过5000亿元的商业价值。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2月27日,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一审宣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定微信小程序平台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件引起互联网及版权从业者的高度关注。本期《版权监管》周刊特邀本案代理律师及法律专家对案件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进行解读,以期对业界有所启示。

因湖南长沙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小程序盗播作家武志红的作品,享有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浙江杭州某网络公司起诉上述公司,并将腾讯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庭。该案系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首次被起诉,原告要求腾讯公司与具体小程序运营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下架涉案小程序。2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网上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长沙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15000元,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微信小程序的技术原理是什么?

2017年1月9日,微信小程序率先上线,作为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小程序一经面世就受到广泛关注,不少知名APP开发上线了自己的小程序,如支付宝、百度、今日头条等。据统计,微信小程序目前已经覆盖超过200个细分行业,服务超过1000亿人次用户,年交易增长量超过600%,创造了超过5000亿元的商业价值。

作为新兴业态,小程序类似于一个独立的网站,内容开发、信息存储均由开发者决定,小程序内容是存储在开发者服务器中的,小程序平台只是通过开发者域名作为端口与开发者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基于这样的技术特点,小程序平台在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的服务器内容,亦无法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的侵权内容。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在腾讯公司微信上注册开发了微信小程序,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小程序中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

正是因为上述技术原理,法院认为,小程序平台不存储开发者具体服务内容,并非信息存储服务空间。小程序上的内容由开发者直接向用户提供,小程序平台无法对实际由开发者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采取处理措施。这一技术服务属性决定了腾讯公司无法做到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能采取的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本案涉及小程序平台的情形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具有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

该案中,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纯粹意义的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能够判断特定内容是否侵权且可以及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删除”的对象为存储于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和侵权内容链接,而不是具体的侵权用户或链接所指向的侵权网站。

腾讯是怎样处理微信小程序投诉的?

法院同时说明,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地进行维权。

随着小程序的发展,围绕小程序的侵权投诉量也在上升。据统计,2018年全年,有关小程序的侵权投诉量接近4000件。投诉类型主要涉及小程序的昵称、头像、功能简介等。

腾讯法务部相关人士就此介绍说,针对小程序的内容侵权投诉问题,被投诉方收到投诉通知,可对投诉通知所指出的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评估,自行下架涉嫌侵权的高风险内容。小程序平台在审核时,如果开发者已经自行处理被投诉内容,就应该避免对整个小程序进行下架处理,保护小程序的整体权益。同时,为保持小程序服务的连续性,对于不属于严重违法违规、不属于多次批量或恶意对抗的小程序违规行为,小程序平台会下发违规整改处理提示,拒不整改者,其小程序可能被下架。

法院对此案还认为,小程序一旦开发完成并上线运营,腾讯公司作为页面接入技术提供者就无法再对其施加任何影响。如果一定要屏蔽侵权信息,腾讯公司技术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但彻底删除小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

相关链接

判决书中对于基础性网络服务 提供者法定义务的提醒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腾讯公司作为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不仅在涉及国家安全等刑事犯罪时负有协助执法义务,而且对于色情、恐怖、赌博等明显违法信息应进行主动审查,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的必要措施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另一方面,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进行维权。此外,腾讯公司应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秩序。

代理律师:确定小程序平台技术原理是胜诉关键

一开始接到这个案件,很容易往“避风港”的角度去联想。但是当了解了小程序平台的技术原理之后,我们开始意识到其角色并不是一个简单意义上的平台,或者说不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机械地套用避风港原则,达到个案中的胜诉效果虽然可以实现,但是与小程序平台运营者的法律身份属性和小程序技术原理相背离,并对后续可能发生的类似侵权行为的处理提供错误示范。例如,一旦法院认定小程序平台应当按照“通知—删除”规则处理权利投诉,会导致只能删除整个小程序而不是其中的具体侵权链接的结果,这会导致广大小程序开发者随时面临“灭顶之灾”。

当认识到这个问题之后,作为代理律师的工作重点,就只有一个:从立法上和证据上找到小程序平台应有的法律属性,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寻找了诸多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尤其是查阅了避风港原则的起源性立法文件——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回到避风港制度的设计初衷,来寻找类似小程序平台这一类基础性技术服务提供者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义务上的差异。

我们的另一个工作重点是向法院清晰地还原小程序平台的技术原理。我们跟腾讯公司法务一起,与技术部门负责人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对微信小程序页面构架和数据通道的两个技术特性做了深入了解,客观地呈现给法院并且拿出了足够的证据支持,从技术层面直观展示出基础性技术服务与一般网络服务的差别。

在参考判例方面,由于这是微信小程序侵权首案,所以完全能够类比的案件并没有,其他较为接近的、可以参照的案件也非常稀少,能从公开渠道了解到的只有像云计算领域和域名服务领域发生过的几起案例。总体上,法院的态度仍然是直接将其归类为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云服务商和域名服务商承担“通知—删除”义务,否则应当与直接侵权人一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这样的在先判例显然不是我们想追求的结果,也跟行业客观实际情况不符。

所以最终,我们仍然把注意力放在对立法原意的研究以及对技术原理的展示上。

小程序在技术原理上是一种移动页面架构与接入技术服务,这两个特征均使得其与一般的网络服务有本质区别。首先,小程序表现为开发者独立开发运营的类似网站的组合页面,开发者利用小程序提供的页面架构程序和通用模块,编辑出自己想要的小程序移动页面,这一技术特征跟PC端的网页编程技术高度一致,不可能要求网页技术服务提供者去审查页面上的侵权内容。

其次,小程序平台负责在用户和开发者之间进行数据传递,用户对小程序页面的访问请求通过开发者的域名提供给开发者服务器,开发者服务器数据不保存于腾讯公司,开发者通过小程序平台直接向用户提供数据和服务,这一特征也使得小程序平台与直接存储或控制第三方内容的一般网络服务有本质区别。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与小程序平台类似的基础性技术服务产品越来越多,例如云计算、域名解析、网页浏览器等,它们总体上都是向不特定类型服务对象提供中立技术服务,并且基于技术、法律或者商业原因不能直接控制第三方的内容,进而也就无法对侵权内容进行精准删除。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基础性技术服务并不是位于网络最底层的基础性电信业务,前者是给终端应用层提供各类中后端的中立技术支持,后者是给整个网络提供基础设施,基础性技术服务仍然是部署在电信业务之上的一种网络增值服务。为便于理解,可以参考右图。

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认为,小程序平台作为基础性技术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机械地套用避风港原则,而是深入考察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当下网络环境中的不同特性,为小程序平台这类基础性技术服务给出了科学合理的法定义务分配,如此一来,这类服务提供者日后在侵权处理方面更加有章可循,同时也不会因为帮助侵权和连带责任的巨大压力,对第三方用户动辄“封杀”,有助于整个互联网业态良性发展。

当然,一审判决也明确指出,基础性技术服务提供者并非不承担任何法定义务,对于明显违法信息的处理等仍然是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业者应当遵守。

应用层:一般网络服务(视频网站、电商平台等具体应用)

技术中间层:基础性技术服务(指令传输、编程架构、计算能力、地址解析等)

底层设施层:网络底层设施(如电信通信网络)

判决结果避免了对小程序平台处理矫枉过正

本案判决对微信小程序平台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明晰,具有典型意义。

微信小程序是以微信APP界面为“入口”的一款无需安装下载、一扫即开的便捷应用。小程序网页构架由开发者独立运营,信息内容也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中,通过微信这一“连接点”,开发者能够直接向用户提供其页面和内容。作为一个信息接入的“通道”,微信小程序的运行模式与云盘、UGC视频网站及各类搜索引擎明显不同,其应当与传统的网络存储、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者区分开来。

平台类型不同,责任承担自然有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性质和管理能力都是责任承担的考量因素。微信小程序仅提供信息自动接入与传输服务,而非存储、链接及搜索服务,其无法进入开发者服务器查看或处理相关内容,对开发者提供内容的控制力非常弱,要求其按照“通知—删除”规则对特定内容进行“定位清除”难以实现。实际上,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细分,明确了“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存储、链接及搜索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所要求的“定位清除”难以实现,但简单粗暴的“整体下架”着实过于严苛。若满足原告方诉求,由微信小程序承担屏蔽侵权信息之责任,则在技术上,腾讯公司只能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删除任何具有侵权问题的小程序,此举有矫枉过正之嫌。以部分侵权内容存在为由,直接认定腾讯负有整体删除开发者的小程序之义务,违背“比例原则”,过严的惩罚措施也会阻断小程序新业态的发展,不利于互联网新事物成长。

虽然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平台也不可以放松自律。笔者认为微信小程序平台规则中有些规定还是可圈可点的,比如在内容接入之前,设有“内容安全接口”,方便开发者对文字、图片、视频进行自我检测;内容接入后,微信平台设置有便捷的投诉通道,并会根据投诉对小程序进行警告、整改。当然,在行业道德准则之下、法律义务之上,平台也需要披露信息、完善技术,绝不姑息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点睛之处在于对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为被告长沙某网络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为腾讯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主要争议焦点一,法院从《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入手,以“揭开面纱”的形式点破被告长沙某网络公司运用“链接”方式规避“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性质,且该网络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对于主要争议焦点二,法院通过综合分析《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出发,将网络服务提供商细分为: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者四类,并根据上述不同角色在网络信息编辑、控制权利和能力的角度,阐释“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主体。法院更从小程序技术原理的角度理解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和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从而对于腾讯公司“实质审查”义务的要求较低。

该判决的点睛之处还在于,“技术中立原则”本身无可非议,但是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应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秩序”,从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的动态平衡,以及良性竞争秩序角度出发,对于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要求。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