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是不是“侵权”?看看法院这个判决就知道了!

2009年,陈凯歌出版了《我的青春回忆录:陈凯歌自传》,该书“不是电影,不是艺术创作,是作者的早年自传,是回忆录”。在《自传》中,陈凯歌提及一个女性K及K的丈夫涉侵权……

文丨江 河  来源丨传媒头条 原创

2009年,陈凯歌出版了《我的青春回忆录:陈凯歌自传》,该书“不是电影,不是艺术创作,是作者的早年自传,是回忆录”。在《自传》中,陈凯歌提及一个女性K及K的丈夫。原告邱路光认为,K的丈夫就是他本人,《自传》相关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提起诉讼。

据了解,《自传》中陈凯歌涉及原告邱路光的内容包括:“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等,此外,《自传》中还描写了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的接触过程等。

法院认为,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被自身是否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这类人的可怜处”;“以‘谋刺’和其他罪名被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告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但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

海淀法院认为:名誉,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行、道德、才干和情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凯歌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本院依据被告陈凯歌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理后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陈凯歌6

1月8日消息,因著名导演陈凯歌到期不履行判决,被北京海淀法院在《法制日报》等媒体刊登公告,公布了陈凯歌涉嫌侵犯名誉权案件判决书的部分内容。

另据了解,陈凯歌已委托律师对此案进行说明,其称未收到法院传票,对判决结果并不知情,将委托律师与法院联系尽快履行判决。日前,陈凯歌已委托顾若平律师与法院取得联系,对先行履行生效判决的内容,将执行款项汇至法院指定账户,并根据判决要求联系相关媒体刊登法院出具的公告内容。

陈凯歌案或就此告一段落,但陈凯歌的为人算是让大众从此大跌眼镜,为了增加戏剧效果,他甚至在自传中杜撰有关吸睛的细节,这完全失业了作为一个回忆录作家和大导演的底线——作为电影爱好者,我以为陈凯歌现在只剩下拿电影换钱的本事了,以其大作《道士下山》为例,倒是很能说明问题。

我以为这样一部号称奇幻冒险的大片实在是拼凑而成的烂片——从2012年他执导电影《搜索》后,我觉得他作为一个有想法的文艺片导演已经结束了,到后来拿出《道士下山》《妖猫传》  又一次次只是证明他的商业企图——虽然他一再声称拿电影换钱是下贱的,但他在电影中的表现却一再如此,尽管《道士下山》中,他不时要渲染一下个人的文化情怀(如他热爱的京剧的偏好,如为这个浮躁的时代来点儿心灵鸡汤),但我以为这无益于加强一部商业片的文化价值——已经近70岁的陈凯歌已然老去,他额发稀疏,眼袋泛红……我倒以为在电影市场狂飙猛进的背景中,他现在的使命只是想好好挣钱,以致拍出几部《道士下山》这样拧巴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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