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片引版权纠纷,法院详解视觉中国为何“首败”

2018年4月,“湘潭步步高广场”微信公众号使用了一张照片(如下)。没想到,这张看了让人心旷神怡的照片却给步步高公司带来了诉讼纠纷。

现今,微信公众号已是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图文并茂的文章,再加上精美的排版,便能吸引大量的阅读量。然而,也恰恰是这图片的选取和使用,往往隐藏着侵权的风险。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湘潭步步高广场”微信公众号使用了一张照片(如下)。没想到,这张看了让人心旷神怡的照片却给步步高公司带来了诉讼纠纷。

图像 2020-4-24,下午11

2019年5月,视觉中国网站所属的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步步高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

在一审中,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称,视觉中国网页截图显示:图片ID为VCG41dv104004a,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水印,图片下方有版权申明:该网站所有图片等均由该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被告步步高公司亦提交了证据证实在图行天下、天堂图库网站展示了与涉案图片相同的图片,图片上也分别显示了不同的水印,分别为“图行天下photophoto.cn”、“www.sky.com”。因上述两图片素材网站图片亦标有水印,构成相反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图片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可分为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在原告是作者(自然人)的情况下,原告须提交未经修改的照片Raw原始数据格式、在公开报纸、杂志、网站上署名发表、著作权登记证明、拍摄相机等证据来证明其权属。而对于其他著作权人除了证明权利转让或其他情形外,亦须证明转让主体对图片作品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权利图片来源于美国盖帝公司,而美国盖帝公司作为法人,显非照片的拍摄者。若原告主张美国盖帝公司是著作权人,就必须提供美国盖帝公司与原创作者之间存在许可(转让)协议或者该图片是原创作者的职务作品,或者有著作权登记证等,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美国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其也不能授权原告汉华易华公司行使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另外,因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不能证明其网站上加盖水印图片的上传时间,其证据仅能证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视觉中国的网站存在该水印图片,此时图片上的水印不能被视为署名,原告仍须进一步举证。

故,在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权利基础不具备的前提下,汉华易美公司非适格原告,长沙中院对该案予以驳回。对此,汉华易美公司不服,并于2019年8月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盖帝公司和汉华易美公司均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标注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仅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仅凭涉案图片的电子文件、展示截图、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授权确认书,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专有使用权。从拍摄者到数字视觉公司之间的权利链条缺乏证据证明,导致从拍摄者到盖帝公司之间的权利链条不清晰、不完整。在此情况下,被告也无从核实盖帝公司的权利来源并进行反驳。

图像 2020-4-24,下午11

据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裁定。

反思总结

法官介绍,汉华易美公司主办的视觉中国作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图片交易平台之一,购入版权、出售版权、版权维护(维权诉讼)是公司商业模式的组成部分,其更应有社会责任和能力完善相应权属证据,更多的利用公证、作品登记、许可(转让)协议、标注水印图片上传时间等方式为维权做好铺垫。

在自媒体时代,对于图片的使用必不可少,图片的使用可以使要表达的内容更加的生动,但是内容创作者在使用图片的同时也要注重版权意识,防止引发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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