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未成年艺人可能会遇到什么坑?

于是乎,经纪公司签约未成年人,逐渐变成一种常态。而其中隐含的一些法律问题,也逐渐开始暴露出来。

随着娱乐行业的不断发展,艺人入行的年龄也在不断减小。面对着几大平台的选秀节目每年你方唱罢我登场,参赛选手渐渐变得不够用了。很多选手反复参加多个节目的情况开始变得普遍,被形象的称为“回锅肉”。

既然存量市场的艺人供不应求,很多经纪公司开始着眼于培养增量市场,将目光转向挖掘尚未成年的艺人,孵化下一代明星;这也恰好契合了大多数心怀明星梦的父母和子女“成名要趁早”的信念,二者一拍即合。于是乎,经纪公司签约未成年人,逐渐变成一种常态。而其中隐含的一些法律问题,也逐渐开始暴露出来。

2019年,一位名为陈雪凝的00后女孩突然迎来了自己的高光时刻。原因是她的原创歌曲《绿色》和《你的酒馆对我打了烊》连续在抖音等多个平台走红。

与此同时,她与不要音乐公司之间的一场纠纷案件,也在一波三折之后,迎来了结果。而细究这次矛盾的焦点,就在于她在签约时尚未成年。

一场连续反转的争斗

据媒体报道[1],2019年2月,不要音乐开始与陈雪凝接洽签约事宜,此时刚好是她的两首大热单曲发布后声名渐涨之时,而预付金水也随之涨船高之后,陈雪凝最终于2019年3月29日与不要音乐签署了为期5年的经纪约,并于随后签署了关于其音乐作品的授权书。此时离她18岁生日还有不到三个月。

但是,签约后不久(2019年4月7日),陈雪凝便向不要音乐发送了撤销授权通知书并宣布此前签订的合约无效。并随即与另外两家公司分别签署了新的音乐作品授权以及经纪合同。

本以为已坐拥红人金曲的不要音乐,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当然不会善罢甘休,于是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起诉陈雪凝违约;而陈雪凝在此案中提出反诉,称因为自己签约时不满18岁,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单独签署的经纪合约,因为没有法定监护人签字,并未生效。一审法院认定了这一观点,从而判决合同无效。

对于不要音乐来说,一审结果犹如当头棒喝。如果这个结果最终确定,相当于因为少了一个父母的签字,导致自己通盘皆输。于是其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没想到的是,二审的最终结果真的发生了反转。

二审法院结合陈雪凝的财务收入和从业经历,认为其签约时虽然未成年,但已满十六岁,且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的签约行为负责。因此,双方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经纪合同有效。

未成年人可以独自签合同吗?

陈雪凝和不要音乐之间充满戏剧性的争斗过程和结果,绝佳的折射出目前未成年艺人经纪合约中最常见,同时也是困扰很多人的法律问题:未成年人签署的合同有效吗?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就需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

我国《民法总则》把自然人按年龄划分成了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

第二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年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类是无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之所以要做出前述划分,正是为了明确是否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签署合同;而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监护人)代理、同意或者追认。

由此可见,对于未成年人的经纪合约,从合法角度而言,应由监护人代为签署。这也是陈雪凝和不要音乐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经纪合同无效的原因,因为合同只有她自己的签名而没有她母亲的签名。

但是,为什么二审法院最终又做了改判呢?这和前面提到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关。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有这么一条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就是说,对于有些很早就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来说,虽然不满18岁,但已经年满16岁,如果能够自己养活自己,也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说自己签合同。

这正是二审法院最终改判陈雪凝独立签署合同有效的原因。

未成年艺人签约有哪些坑

事实上,法院对于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情况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如何认定,还未形成统一的尺度。此种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比如由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赵某与利时影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就出现了与赵雪凝案完全相反的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与利时影业签订经纪合同时,赵某已独立在北京生活两年有余,且赵某亦自认曾有部分收入,因此认为其已满16周岁,而且能够自给自足,所以独立签约的行为是有效的。

但是,二审法院最终却改变了这一判决,主要原因有两点:

首先,法院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是否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这一情形应予以严格审查。而根据赵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赵某的母亲通过微信向赵某转款约170笔,金额共计约76000元,从转款的频次和数额看,赵某在北京生活期间一直在依靠其母亲接济,故根据这些证据难以认定赵某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其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是复杂的专属演艺人员合同,合同内容长达16页,其中约定了赵某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高达300万元的违约金并需赔偿利时影业公司各项损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赵某在签署涉案合同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如此复杂的合同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因此,从本案的结果来看,不仅关于“生活自给自足”这一情形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在与未成年人的经纪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还有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大原则,做出对于公司一方不利的判决。

签约未成年艺人避坑指南

对于经纪公司来说,演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化,饭圈文化的不断成熟,决定了签约未成年艺人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因此,如何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维护公司的权益,就变得尤为重要。

从目前行业实践来看,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出现对于合同效力的争议,经纪公司签约未成年艺人,最好同时由艺人及其监护人在经纪合同上签字。 

此外,在对于经纪合同的条款设计上,也要尽量与一般成年人经纪合同做出区分,避免出现过于苛刻的人身约束性条款表述,同时最好能体现出对于未成年人特殊权益进行保护的内容,比如为未成年人安排接受教育的时间等[2]。

对于未成年艺人来说,如何利用漏洞来解除合同显然不应该成为关注的核心,在一份合乎情理的合同保障下,如何依靠公司的助力,磨炼技能、稳定成长,双方合作共赢,才应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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