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代聊、虚假PK赛,如何还直播间一片净土?

早在直播平台出现之前,市面上就存在了“聊手”的骗局,通过盗用其它网络用户的图片冒充本人,以QQ聊天交友、恋爱等方式去骗取钱财。

“那您可太棒棒了呢!我崇拜您!”听着主播夸张的赞美,直播间的大哥们纷纷一掷千金。

可是让直播间大哥意想不到的是,平台上温柔可爱、千娇百媚的美女主播,极可能就是手持“杀猪刀”的犯罪分子。

根据央视报道,为与心仪的女主播见面吃饭,甚至“谈恋爱”,不少年轻男子在直播间PK刷礼物,千元人民币转瞬消耗一空……然而他们不知道,日常给自己发信息嘘寒问暖的女主播,都是直播平台雇佣的“聊手”。用户已按消费能力等指标被后台悄悄“标注”,往往被骗数十万元,直到被警方告知才幡然醒悟。

在此,我们针对近期出现的“直播聊手”骗局,分析我国网络直播兴起而出现的乱象,探究如何使网络直播健康、稳定、有价值地发展下来。

主播当托、聊手圈钱,

直播再现“连环套路骗”

早在直播平台出现之前,市面上就存在了“聊手”的骗局,通过盗用其它网络用户的图片冒充本人,以QQ聊天交友、恋爱等方式去骗取钱财。随着普法和网警工作逐步推进,老招式已经很难奏效。不过,直播的兴起又为“连环套路骗”提供了借尸还魂的机会。相较于以往的照骗,新兴的“女主播+聊手”方式可又增了一层可信度,美女主播都是露脸的,并且常驻直播平台。在这样的花样骗局之下,受骗金额有的高达30余万。

网络直播明显比盗用图片要高明许多,在直播的场景中,主播是动态的,声音、表情、动作都能够更大强度刺激用户的感官,这对骗局的前期准备而言是一种质的飞跃,使骗局由盗用图片的可看跃升为视频直播的真实感受。此外,从骗局的形式上来看,QQ聊天呈现为1对1的私密性,而视频直播则表现出1对多的公开性,作为“1”的主播被赋予了稀缺价值,而作为“多”的用户则会陷入到竞争的氛围中——倘若用户能够和主播建立联系,是一种竞争胜利后的占有。在PK赛中,公司会以另外的身份给对方PK主播充值,将充值礼物门槛提高,受害人充一千购买的礼物,公司其实只用充10元就可以,也就是1:100的高杠杆去比。

这些诈骗团伙以公司化的方式存在,他们层级非常明确,犯罪目的性也极强,犯罪的手法更是套路化。在第一步骤,这样的直播平台是在APP商城搜索不到的,需要业务员给用户一个链接,然后通过链接才能下载。在直播网站上,美女主播们日常直播,卖萌撒娇,吸粉引流要打赏,与常人无异。到了第二步,团伙中专门有人,利用软件,将所有打赏者、留言者进行分类评级,选定“猎物”。据警察透露,这款软件和骗子们相当之专业,留言者说的每一句话甚至他们在直播间说的每一句话都会被截取、分析,评估能否“上钩”,成为围猎对象。到了第三步,聊手们主动出击,利用主播们的日常聊天软件开播撩年轻男子,他们经常的套路是会有意无意的说一些话术,提及自己生活碰到的难处。女主播们与聊手们里应外合,通过直播间互动+发日常照片维护社交平台形象,来层层诱人深入,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聊手们会给用户提出一些要求。比方说帮忙赢一场PK,或者说帮忙完成一个任务,就能够拿到多少奖励。例如帮助女主播完成任务,就可以见面或者吃饭,引起观看直播用户的猎艳心态。

让网友好奇的是,雇佣聊手代主播撩用户敛财产应当认定成什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根据刑法诈骗罪有关认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应加强平台建设

在平台和机构或主播的关系判定中,平台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已成为共识,网络平台应该进行自我管理以整治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乱象。作为视频发布和中转场所,平台有责任对视频把关,以便及时制止不良视频的传播。 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对非直播内容应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包括意识和规范意识。

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要想告别乱象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充分重视视频内容。 各大平台应该找到自身的发展方向,例如“视频+电商”、“视频+音乐”、“视频+资讯”, 而不是扎堆在同样的功能和内容上。此外,平台应当保护用户的视频版权,禁止传播原作者未授权转载或在原视频的基础上简单改动便上传的作品。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整治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领域出现的乱象,近年来出台了很多管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平台为了利益,有时在发现视频有不良内容后却仍然会允许其在平台上发布,从而造成了 “重拳整治,落实困难”的现状。平台应当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对恶意炒作的用户实行注销账户、永久“封杀”的惩戒措施,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应放弃社会责任。

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并建立健全引导机制

我国现在已经成为网络大国,但是网络视频监管能力的成长速度远远不及网络视频发展的速度。我国每天产生的网络视频数量是难以计数的,监管人员的数量是有限的,在这种极为不对等的情况下极易出现监管漏洞。从监督来看, 针对监管人员与网络视频数量不对等的问题,国家应当扩增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自身也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提升效率,不能消极懈怠。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大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的监督力度, 自主去寻找问题和隐患,而不是问题发生之后再去修补。

其次,还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的相关法律。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低俗营销”“软色情”广告等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仍然存在,说明仍然有不少法律漏洞。 有关部门在制定法规时应当明确尺度边界、对各个环节认定统一标准,真正做到法律法规“无缝隙”。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的乱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收益”大于“犯错成本”,这导致法律法规失去了其原有的威力。 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及用户的“犯错成本”,对触犯监管规定甚至法律的用户应“零容忍”。当然,监管部门不能只采取强制措施,还应当对用户进行一定的引导,如加强教育、普及法律法规、提供技术和文化支持等。

总的来说,随着直播产业和短视频的发展,骗子团伙也屡出新招,对于犯罪团伙虚设的网购平台,以及涉及的金融交易,相关部分应该有针对性的进行排查监管,扫除隐患。平台、群众都应该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可以做到与时俱进,在新时代背景下赋予其新的内涵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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