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侵权”判决生效,已遵原告在《法制日报》等3纸媒刊登公告!

原告邱路光认为,陈凯歌在《我的青春回忆录:陈凯歌自传》中提到的K的丈夫就是他本人,“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等描述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文丨江 河  来源丨传媒头条 原创

1月15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消息,称邱路光诉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陈凯歌已遵照一审判决分别在《法制日报》《作家文摘》《北京晚报》刊登海淀法院公告,截至2019年1月15日,该案判决已履行完毕。

陈凯歌履行法院判决陈凯歌履行法院判决

据报道,公告发布后,“陈凯歌拒绝道歉”话题一度攀升到微博热搜榜第一名。1月8日下午,针对在名誉侵权案中被指拒绝向当事人邱路光道歉一事,陈凯歌曾委托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对外发布《关于陈凯歌导演涉诉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说明》。说明称此前并未收到过该案传票,故未能参加庭审,对案件判决情况并不知悉。同时他表示得知情况后已第一时间与法院联络沟通,并委托律师立刻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将执行款项汇至法院指定账户。

陈凯歌履行法院判决


此前,2009年,陈凯歌出版了《我的青春回忆录:陈凯歌自传》,《自传》中,陈凯歌提及一个女性K及K的丈夫。原告邱路光认为,K的丈夫就是他本人,《自传》相关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提起诉讼,《自传》中,陈凯歌涉及原告邱路光的内容还包括:“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等,此外,《自传》中还描写了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的接触过程等。

法院审理认为,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被自身是否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这类人的可怜处”;“以‘谋刺’和其他罪名被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告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但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

海淀法院认为:名誉,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行、道德、才干和情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凯歌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本院依据被告陈凯歌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理后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陈凯歌被法院认定在2009年出版的回忆录中构成了对当事人邱路光的侵权,2019年1月8日,海淀法院公告表示,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中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根据当事人邱路光申请,法院在《法制日报》等媒体刊登公告,将判决书部分内容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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