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IPTV“回看”电视剧不侵权!(附判决书)

据悉,这是该法院首例认定IPTV不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决。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份判决,认定中国电信旗下“杭州IPTV”中的“IPTV回看”模式不侵犯乐视网对《芈月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悉,这是该法院首例认定IPTV不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决。

2018年6月,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起诉讼,称后者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杭州IPTV”中的回看板块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视剧作品《芈月传》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其对《芈月传》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乐视网称,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涉及面广、危害大,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立即停止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芈月传》的在线播放业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对此,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认为,被控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广播权项下,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项下的行为,“杭州IPTV”内容传播途径、受众范围均没有超出原直播的范围,节目只能在已安装IP网络、电视的终端获取,直播信号流只在服务器上存储备份72小时,观众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因此被控侵权行为是广播行为。

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同时表示,乐视网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享有广播权,无权对被控侵权行为提出任何主张;此外,电视回看服务的播放内容、传播途径、受众范围均没有突破广播电视组织原本享有的广播权,不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和冲击。

杭州互联网法院合议庭回顾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IPTV回看”模式的法律属性问题的分歧,并从产业政策、法律层面、技术角度、利益平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尽分析。综合认定涉案“IPTV回看”模式不属于典型意义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驳回了原告乐视网的诉讼请求。

附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