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透露出行业哪些信号?

这是中国首部广播电视法,也是继《电影产业促进法》之后,影视文娱产业的又一部法律。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启动对起草的广播电视法的征求意见。这是中国首部广播电视法,也是继《电影产业促进法》之后,影视文娱产业的又一部法律。

此前,广播电视领域一般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主要基准,而广电总局下发的行政文件一般都是以“XXX意见”“XXX通知”的形式下发,更多的细化约束条款甚至是以国字头行业协会来下发和指导。

此次《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从业务准入,到制作播放,再到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共 10 章 80 条,涉及到了节目创新创作扶持制度、节目综合评价制度、节目播出调控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广告播放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

《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一套完备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正在形成。以前是行政命令、协会指导意见,现在成了法律条款。在“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在建设文化强国的目标之下,其意义不言而喻。

“广播电视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

注意,是“县级以上”,而不仅仅是“县级”。也就是说,广播电视产业将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各级部门还将逐步增加投入。

网视互联(ID:wxs360)了解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的主要活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所作的规划和安排。一般中期计划为五年,长期计划为10-20年。

此外,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也都是各种扶持措施,比如,加大专项资金等投入力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人才奖励激励机制、开展优秀广播电视节目评奖、宣传、交流和推广工作等。

可见,“文化强国”从来都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已经写进了具体一条一条的法律框架。

“设立未成年人专区”,是“影视分级”的初步试探

《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不仅要设立未成年人专区,而且非成年专区内容也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内容:一、设立未成年人专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过度成人化;二、对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精神,也照顾到了影视作品艺术发展和不同人群视听品味的现实需求。其实已经是对“影视分级”的初步试探。

在中国,大众对影视分级制度期待已久,这种期待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扩大电影的表达空间;二是引导未成年观众。

此次《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内容跟大众期待并不冲突。

不过,距离真正的影视分级还有很长一段时间的路要走。目前看来,分级制度并不会扩大电影创作的表达空间,但至少可以让片方在规定等级内进行创作,也让创作者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对更多元的题材内容进行探索。

“明星限薪”入法,意味着什么?

对于“明星薪酬”,《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同样有所涉及。

《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规定,发行未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片的,或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符合国家有关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配置比例规定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并给予处罚。处罚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20万-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禁”从业1-5年。

按照目前的规定,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根据广电总局此前《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制作机构还须提交演员片酬合同复印件,至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广播电视作品报备时必须报送影视剧成本配置比例,其中就包括总投资额、总片酬占总投资额比例、主演片酬,以及主演片酬占总片酬比例。

在过去,“明星限薪”更多的是行业倡议,所谓的演员片酬配比也只是行业协会发布的指导文件,并没有法律的约束效力。此次正式入法,对于明星薪酬的调控力度是空前的,尤其是“被禁”1-5年的处罚,对于明星来说简直是致命的。

播出平台、制作方、艺人三方惩戒,劣迹人员参与的节目限制播出

《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而且对于违法规定的,处罚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20万-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播出机构(频道)停业整顿7-30日,制作方有可能被吊销许可证,并“被禁”从业1-5年。

当“劣迹艺人”被写进法律,不管是对播出平台还是对制作方,抑或是对明星本人,这种威慑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

这些年,关于“污点艺人”的的惩戒机制,一直是整个影视行业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且一直存在争议。

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曾发布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劣迹艺人”将受到行业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且须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可继续从事演出活动。

也就是说,受到惩戒的“劣迹艺人”不再被一棒子打死,而是根据程度不同设置了一个“封杀期限”,只要不是永久封杀,在“封杀期限”届满之后便可申请复出。

不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管理办法》,仅适应于线下演出活动,跟《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并不冲突,相信后续还会有更加细化的处罚细则出台。

广播电视向来是全民的文化娱乐项目建设重要的一部分,《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出现,是国家加大广播电视投入的一个开始,国家加强了重视,各级政府都在扶持,接下来行业发展动力将十分强劲。

目前《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还处于公开征求意见期,将来一旦实施,其他细则也将陆续出台,而以往的通知和条例也都会因为《广播电视法》而做出调整和让步。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