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条例: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暗示有医疗作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来源:人民日报、前瞻网

近日,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该《条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施行了30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废止。

近年来,化妆品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化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称,这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

对随意夸大化妆品功效的情形,《条例》进行了规范。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公开依据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化妆品的标签以及广告内容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等。

在处罚上,也有明确规定。

未依照《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广告违反《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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