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报业集团原副总经理翁柏栩一审获刑10年

被告人翁柏栩违法所得85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6年4月24日,琼中法院依法对海南某报业集团原副总经理翁柏栩受贿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翁柏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5万元。被告人翁柏栩违法所得85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翁柏栩利用担任海南某报业集团房地产公司(筹)主要负责人、海南某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以及海南某报业集团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商人老板钟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合计850万元,其中90万元未实际交付。

琼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柏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8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翁柏栩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少部分未遂的法定从轻情节,及犯罪时间长、收受多人贿赂的酌情从重情节。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身为国企管理人员,本应依法履职、严守廉洁底线,始终把守护国有资产、维护公平市场秩序放在首位,创造经得起历史考验的业绩。但被告人却背离履职初心,将组织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作为个人谋利的筹码,最终触碰法律红线。法院对其判处刑罚,不仅彰显严惩职务犯罪的决心,更是警示广大干部要牢记初心使命,依法履职,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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