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消息,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新闻出版“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通知。

划重点:
一、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1.明确设立条件。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音像制品制作业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有适应经营活动的注册资金、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变更项目。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
3.公开承诺事项清单。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单位章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1.明确设立条件。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音像制品制作业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有适应经营活动的注册资金、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变更项目。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单位变更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
3.公开承诺事项清单。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证明材料;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经营设备、场所等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初审)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对涉及机构改革、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等内容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简易程序审批。
四、音像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1.修改官网材料目录,删除“《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项。
2.印发《关于开设办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出版审批事项绿色通道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设地方机构改革涉及新闻出版审批事项绿色通道的通知》《中央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后涉及出版资质承继变更行政许可的简易程序》《关于机构改革涉及部管出版单位办理变更出版审批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并执行。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1.修改官网材料目录,删除“《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项。
2.印发《关于开设办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出版审批事项绿色通道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设地方机构改革涉及新闻出版审批事项绿色通道的通知》《中央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后涉及出版资质承继变更行政许可的简易程序》《关于机构改革涉及部管出版单位办理变更出版审批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并执行。
六、网络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1.修改官网材料目录,删除“《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项。
2.印发《关于开设办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出版审批事项绿色通道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设地方机构改革涉及新闻出版审批事项绿色通道的通知》《中央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后涉及出版资质承继变更行政许可的简易程序》《关于机构改革涉及部管出版单位办理变更出版审批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并执行。
七、报纸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1.修改官网材料目录,删除“《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项。
2.在官网材料目录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事项中删除“出版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隶属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八、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九、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十、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2.精简审批材料,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十一、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8个工作日。
附: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
开展新闻出版“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新出发〔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及新闻出版的试点事项逐项细化了改革举措,制定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
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及时跟踪总结评估试点情况,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鼓励各省(区、市)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举措,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有益经验和做法及时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
附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新闻出版“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点击阅读原文登录“中国文明网”下载)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19年12月8日











